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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与统计工作正式启动

发布日期: 2017-07-28 作者: 来源: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字体: 打印本页

  2016年,农业部先后制定并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深入贯彻落实《办法《标准》要求,为每5年定期发布国家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工作做好准备,6月29日-30日,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在甘肃省兰州市举办了全国耕地地力评价与耕地质量大数据平台建设技术培训班,正式启动全国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与统计工作。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土肥(农技、耕保、耕肥、节水)站(中心、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局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技术骨干、有关专家共80余人参加了培训。农业部耕地质量中心刘玉国副主任、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袁雅同志出席培训班并讲话。

  培训采取专家授课、经验介绍与交流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对《办法》和《标准》的内容与要求进行了宣贯;就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与统计工作方案进行了详细解读;邀请扬州市耕地质量保护站有关专家就耕地质量数据平台建设、县级与省级耕地质量评价数据成果上报标准与要求等进行了专题讲解。培训班对甘肃6省《办法》和《标准》宣贯落实情况省级耕地质量评价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进行了交流对进一步做好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与统计工作展开了深入讨论,提出了下一步工作思路

  培训班对全国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与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五项重点任务:一是加强耕地质量信息化工作要求各地在已完成的县域与省级耕地质量评价数据基础上,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的耕地质量基础数据库,完善耕地质量管理信息系统。二是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根据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资金中规定的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任务,按照每1万亩不少于1个样点的密度要求,科学布设耕地质量变更调查点位,按年度开展全域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变更调查、取土化验与数据更新工作。是分区建立耕地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委托9个牵头省(按照国家标准《耕地质量等级》要求分别建立健全9大区域内统一的耕地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固定各二级农业区指标权重、隶属函数、耕地质量综合指数划分标准等。四是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评价与统计。要求各省级农业部门,按照建立的区域统一评价指标体系,以县域为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评价与统计工作,并逐级汇总耕地质量等级变更情况。五是发布耕地质量等级情况报告。要求各省级农业部门,按照《办法》要求,以2019年为发布年,建立每5年发布一次耕地质量等级信息的制度。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刘玉国副主任在培训班上充分肯定了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取得的成效,结合当前国家一系列重大耕地质量保护任务,分析了耕地质量评价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进一步做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一要强化《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和《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的宣贯落实。《办法》和《标准》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今后一个时期耕地质量监测与保护的制度性文件。要将《办法》和《标准》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层层传达到基层,并广泛宣传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提供坚强保障。二要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体系。要按照《办法》要求,明确机构与人员专职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强化培训与指导,提升基层人员监测评价技术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强化耕地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为全面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与统计工作提供支撑三要完善耕地质量定期调查监测与评价制度。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耕地质量管理职责,按年度对耕地质量主要性状变化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发布耕地质量监测年度报告;加强占用与补充耕地、各类耕地质量建设项目及全域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与评价工作,每5年发布耕地质量等级信息服务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粮食安全生产省长负责制考核及省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等工作。四要加快构建耕地质量信息管理平台,要在及时收集汇总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及有关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相关数据基础,建立规范化的耕地质量数据库,定期更新耕地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加快组织构建面向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农户和社会大众的耕地质量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展示、发布、服务与管理平台,为各级政府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粮食安全政策提供决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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