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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依法确定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发布日期: 2019-08-16 作者: 来源: 宁夏日报 【字体: 打印本页

   大武口区调低一档 原州区沙坡头区提高一档

    8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自9月1日起,各县(区)将按照新的税额来缴纳耕地占用税。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该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和认真测算基础上,宁夏根据2018年22个县(区、市)耕地面积和常住人口计算人均耕地面积,分四档测算确定了各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具体为: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9元(原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6元(原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人均耕地面积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1元(原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人均耕地面积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9元(原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

    此次适用税额的确定,充分考虑了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有3个县区的税额调整变化较大。其中,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的适用税额调低一档,由每平方米19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6元;将固原市原州区的适用税额提高一档,由每平方米9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1元;将中卫市沙坡头区的适用税额提高一档,由每平方米11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6元。对“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地区适用税额加征比例”和“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适用税额的降低比例”,参考《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按照税制平移原则进行了确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预算审查监督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确定适用税额基本上按照税制平移原则进行,在保证原有税收的情况下,不增加税赋负担。其中“一降低、两提高”的县区,充分考虑了各县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考虑到大武口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提高将对该区投资环境、区域经济整体发展及城镇化建设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将该区用税额调低一档;而将原州区、沙坡头区税额提高一档,则有利于加强耕地资源管理和保护,确保现有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同时确保地方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记者 尚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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