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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度轮作休耕耕地质量监测工作

发布日期: 2017-05-17 作者: 来源: 农农(耕肥)[2017] 11号 【字体: 打印本页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贵州、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

   在轮作休耕试点区域开展耕地质量监测,是科学评价轮作休耕成效的重要手段。去年以来,各地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轮作休耕试点区域耕地质量监测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6]28号)要求,开展了监测点建设、土样采集检测等工作。为调度了解各地实施进展情况,请相关省(区)农业部门按照要求填报《轮作休耕耕地质量监测工作调度表》(见附件),于52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质量监测处。

   联系人:胡良兵,电话:010-59196336,电子邮件:huliangbing@agri.gov.cn.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201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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