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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关于开展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17 作者: 来源: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字体: 打印本页

  耕地监测函〔2018〕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保(土肥、农技)站(总站、中心、处):

  为贯彻落实《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农业部2016年第2号)和《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GB/T33469-2016)的要求,深入推进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工作,科学准确评价耕地质量各项指标水平状况,我中心决定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有关要求,以绿色生态发展为导向,以服务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以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保护为主线,强化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标准,科学准确把握耕地质量发展趋势和状况,为推进耕地质量全面提升、耕地资源高效管理和生态系统稳定建设等夯实基础。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方法。各省(区、市)要针对耕地质量监测指标的类型、内容等因素,分别建立不同的指标分级方法。对于土壤有机质、全氮、有效磷、速效钾及中微量元素养分等有田间试验数据资料的指标,可采用丰缺指标法等建立分级标准,采取多途径获取田间试验示范数据资料,绘制相对产量曲线,按照国际公认或专家确定的标准,开展指标分级工作。对于土壤容重、耕层厚度等缺少田间试验数据的指标,可采取特尔斐法等建立分级标准,采用专家会商打分、归纳反馈,给出指标对耕地质量的影响程度,并赋予分值,开展指标分级工作。

  (二)收集整理筛选田间试验示范数据资料。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以来,各省(区、市)开展了大量的“3414”、“2+X”等田间试验示范工作,农业科研、教学部门在承担有关研究项目时也安排了许多田间试验。各省(区、市)要按照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充分利用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收集不同部门、不同年度、不同作物和不同内容的田间试验数据资料,组织专家进行整理、筛选、分类、提炼和分析,为开展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同时,要深度挖掘第二次土壤普查时耕地质量指标分级数据资料,借鉴国外耕地质量指标分级标准等。

  (三)开展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工作。各省(区、市)要组建专家团队,按照确定的方法、获取的数据,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工作(附件1),建立本省(区、市)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标准,开展专家审查和分级标准复核工作,检验分级标准是否符合耕地质量实际情况。同时,在省(区、市)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划分的九大区域,分别由牵头省(区)(附件2)建立东北区、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黄淮海区、黄土高原区、长江中下游区、西南区、华南区、甘新区和青藏区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标准,开展专家审查和复核工作。

  (四)应用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成果。各省(区、市)要将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成果,结合耕地质量调查评价结果,广泛应用于耕地质量评价和政府部门考核等各项工作。应用于耕地质量监测、等级变更等工作,分析不同指标等级变化情况,评价耕地质量等级状况。应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和土地整治等项目,分析项目实施前后核心指标等级变化情况,评价实施效果。应用于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省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考核工作,分析年度间重要指标等级变化情况,评价耕地质量保护履责情况。同时,要积极拓展服务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耕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等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

  3月,制定省(区、市)和区域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工作方案;建立指标分级方法,收集、整理和审查田间试验数据资料,组建专家团队。

  (二)建立省级指标分级标准阶段

  45月,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工作,初步建立本省(区、市)指标分级标准。

  6月,组织开展专家审查和复核工作,指标分级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三)建立区域指标分级标准阶段

  78月,牵头省(区)组织开展九大区域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工作,初步建立区域指标分级标准。

  9月,组织开展专家审查和复核工作,指标分级结果牵头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标准是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评价耕地质量状况的重要标准,是开展耕地质量建设保护的重要依据。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进度,确保各项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二)加强统筹协调。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工作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各省(区、市)要切实统筹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共同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科研、教学单位的技术优势,借鉴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参与到资料收集、数据分析、建立标准、专家审查等各个环节;要充分调动体系的积极性,广泛参与资料整理、结果复核等环节,共同完成指标分级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省(区、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标准,积极向基层技术人员进行宣贯,引导行业体系、不同部门充分利用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标准,广泛服务于耕地质量建设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

  (四)建立定期更新机制。耕地质量监测指标会随着耕地利用方式、投入水平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要建立定期更新机制。各省(区、市)每5年要更新完善1次耕地质量监测指标分级标准,更好地服务于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和其他有关工作。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质量监测处联系人,马常宝、刘亚男,电话:010-59196338,邮箱:macb@agri.gov.cn

  

  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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