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关于做好2025年国家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数据采集审核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保(土肥、耕肥、耕环、农田、农技、农业发展)站(总站、中心)、宁夏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农业发展部、黑龙江省农产品和兽药饲料技术鉴定站、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和承检单位:
为贯彻落实《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持续推进国家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工作,切实发挥监测结果对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的支撑作用,现就做好2025年国家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数据采集审核上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田间调查和土壤样品采集
请各省级耕地质量监测保护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的田间调查、土壤样品采集等工作。田间调查严格按照《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记录相关信息,确保调查内容全面、科学、翔实、规范。土壤样品采集严格按照《土壤检测第1部分: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贮存》(NY/T 1121.1)规定的方法,遵循随机、等量和多点混合的原则,避开路边、田埂、沟边、肥堆等特殊部位,科学规范采集土壤样品,原则上混合采样点数量10—15个,加强田间调查和土壤样品采集工作的质量控制。采样前请各省县级用户登录全国耕地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网址:https://jcsj.soildbc.com/)(选择采样化验子系统),确定采样点位(采样小区)并分配采样任务,采样人员利用全国耕地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APP采样客户端)开展采样任务。
二、样品寄送与检测
采样完成后,利用管理系统管理样品收集、制备、流转、寄送与检测工作。样品寄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点土壤风干样品(2 mm)统一寄送到指定承检单位(寄送信息详见附件1)。在寄送样品时,按照5%的比例加入相应的质控样品(密码平行样、质控物质等),原则上至少加入1个质控样品,同时做好检测样品转码工作。样品接收与检测。各承检单位收样时须核实样品数量,确保外包装完好,土壤样品清洁等,样品检测化验时落实好实验室质量控制措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检测任务完成后,由承检单位通过全国耕地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选择采样化验子系统,当前任务年度切换为2025)统一填报检测数据。待各省级单位确认后,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包括初次检测和所有复测记录)邮寄至我中心。
三、数据填报与审核
(一)请各承检单位于12月25日前通过全国耕地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选择采样化验子系统)统一填报检测数据,包括化学指标(pH、有机质、全氮、有效磷、速效钾和缓效钾),北京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附件2)还需上报电导率、水溶性盐总量2个专项指标。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2月31日前通过全国耕地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选择数据上报子系统)(当前任务年度切换为2025)组织完成田间调查数据填报与审核,重点审核产量、肥料投入状况等监测数据是否与当地实际相符,若受不可抗力因素(洪涝灾害、病虫害等)影响投入或产出数据结果,需作单独说明。同步审核承检单位填报的检测数据。对于数据存在较大偏差的组织开展复核,必要时通过全国耕地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向承检单位提交复测申请,确保数据真实、科学、准确。
四、数据上报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2月31日前将最终数据通过全国耕地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选择数据上报子系统)提交至我中心,纸质版请从耕地质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中导出后盖章邮寄至我中心,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4号楼903。
(二)请各承检单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级完成数据最终确认后,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包括原始检测和所有复测记录)邮寄至我中心。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崔萌,电话:010-59196320;彭伊阳,电话:010-59196323。如有技术问题,可咨询 张泽,电话:18852701866。
附件:1.土壤样品承检单位信息
2.上报电导率、水溶性盐总量专项指标省份名单